本想泄愤清空闺蜜股票,结果闺蜜倒赚了四万

发布时间:2014-12-17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1568打印本页

一时的意气,偷偷抛售了昔日闺蜜持有的股票。结果,这一抛,不仅抛掉了多年姐妹情分,还带来了法律问题:交易行为到底有没有受到委托?股票被抛售后的经济损失又该如何计算? 近日,宁波海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股票纠纷引发的侵权案件。海曙的朱女士(化名)和白女士(化名)曾经是一对闺蜜,感情好到她们知道彼此的股票账户和交易密码。究竟发生了什么事,让白女士为了泄愤私自抛售了朱女士的股票?让这对昔日的姐妹如今对簿公堂?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女士今年40多岁,平日爱好炒股。几年前,她在证券公司的交易大厅认识了有着共同爱好的女士。两人年纪相仿,志趣相投,时间一久,成了好姐妹。2012年初,因为股市一直不景气,朱女士和白女士萌生了一起摊做生意的念头。她们在某小商品市场各租了一个摊位。生意开张后,就没那么多时间去证券公司了,不过股票还是要炒的。于是,她们在手提电脑上下载了炒股软件。生意不忙时,可以随时登进去看看行情。有时候,一人生意比较忙,还会让另一人替自己操作股票交易。因此,两人都知道对方股票账户登录密码和交易操作密码。但是,由于两人做生意理念的不同再好的朋友久而久之,也会产生了嫌隙。白女士一直抱怨朱女士做生意价格老是咬不牢,同样的东西,顾客多讲两句,她就低价卖了坏了市场的规矩白女士嫌朱女士老是低价冲击市场。忍了很久,两人还是大吵一架起了争执。架吵完,两人感情大不如前,很久都不再讲话。今年5月,白女士将朱女士的股票账户清零了。今年5月,朱女士想起自己的A股要分红了,于是登录查看,发现股票账户空空如也。她账户里一共有两只股票,Y股票36000股,X股票1000股,在10多天前全被人卖了,一共卖了28万余元。朱女士觉得可能是证券公司搞错了,跑到证券公司去查,工作人员说没错,的确是有人登录了她的账户后卖的。可是知道自己账户密码的人还能有谁,朱女士一下就怀疑上了曾经的闺蜜白女士。朱女士边去找白女士一问究竟,起初白女士不承认,后来又改口说,是前一天受了朱女士的委托才这么操作的。自己根本没有委托过她卖股票朱女士觉得自己被闺蜜恶整了,而且还损失惨重心里越想越不对的朱女士在今年6月底终于将白女士起诉到法院,想讨回两个公道:一个是证明白女士是未经她同意私自抛售的股票,另一个是要白女士赔偿因为股票抛售造成的经济损失。9月,海曙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白女士一口咬定,她就是受了朱女士的口头委托,才帮她把股票卖掉的,但却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关于这一点,法院认为,虽然朱、白二人在2012年争吵前,均有为对方交易股票的行为,但近一年来双方都未有过类似情况。而且在双方关系不睦的情况下,朱女士再委托白女士操作股票交易的可能性不大。如果确实存在前一天口头委托的情况,那么按照常理,白女士在交易后应当对朱女士予以回复,而不是朱女士向她核实,白女士也不承认。法院依此认定,白女士操作朱某股票账户的行为属于私自所为,构成侵权。至于朱女士损失如何定,两人分歧很大。朱女士认为Y股分红那天,以当日收盘价作为对比价,两只股票价值近30万元。其中Y股票差价12240元、X股票差价140元、交易费用538.89元,一共损失了12918.89元。这些都应该列入赔偿单中。白女士辩称朱女士趁6月份后股市大跌,回购了那只Y股票,没亏还倒赚了三四万,她只赔抛售时产生的手续费。  

于是庭审中的一个难题是,股价每天上上下下,损失到底如何计算?主审法官认为“损失多少要看朱女士是否想过变现股票的特征之一,就是按交易市场的价格进行变现、新进或增持的随时性。朱女士是否存在经济损失,得看她主观上是否有变现的意思表示。”在庭审中,朱女士曾向法庭明确,她持有的Y股票为职工股,不管该股票价格多低,她也不会抛售。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此次纠纷,朱女士不可能抛售,所以以发现之日的收盘价作为对比价计算其损失的依据不足。如果朱女士将Y股票持有至起诉之日,其市值为22万余元,即使加上分红的17100元红利,资金总值也仅为24万余元,总和仍低于抛售后的变现资金,所以朱女士不存在经济损失。而X股票,朱女士在抛售后没有继续买入,因此按照朱女士发现那天的收盘价对比,差价为140元,应该由白女士赔偿。最后,法院判决,白女士赔偿朱女士交易费用和X股票的差价,总共678.89元。白女士表示同意,朱女士也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这笔因股票而生的经济账是算清楚了,但同样因股票而生的多年闺蜜情,最终又因为股票荡然无存。真是合也股票,分也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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