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人寿保险产品相关问题的释疑及消费建议

发布时间:2020-02-18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1887打印本页

自从疫情爆发以来,金融保险市场上陆续推出了众多涉及“新冠肺炎”相关保障权益的保险产品,总体而言,这些产品主要分为二类:一类是意外险,即将意外保险责任扩展到“新冠肺炎”;一类是高保额的医疗保险(俗称“百万医疗”)。于是,曾经购买过上述二大类保险产品的朋友不免产生如下疑问:购买过普通意外保险的人,遇到感染新冠病毒而发生身故的情形,是否可以获得理赔?确诊“新冠”肺炎和疑似“新冠”肺炎的患者由于医疗费用是“医保报销+财政补贴”的方式(即患者“零负担”),那么是否还需要购买医疗险?针对上述疑问,本文作者结合保险领域相关法律条文及概念,提出如下观点:

 

一、普通意外保险对于“新冠肺炎”所引发的身故不予理赔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肺炎是属于意外伤害还是疾病这一问题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应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司法解释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解释为不可抗力事件(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但“新冠肺炎”在临床上仍表现为疾病,只是这个疾病的感染源比较“新”。由此可见,意外伤害与疾病在概念上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因此,我们得到结论,即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肺炎属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综上分析,普通意外保险对于新冠肺炎所引发的身故是不予理赔的。

 

二、针对“新冠肺炎”的新型意外保险产品具有创新意义

在上述结论的背景下,作者认为,中国保险业界近期所推出了带有新冠肺炎保险责任的意外保险产品,无论是低价有偿的,还是免费领取的,由于将“新冠肺炎”引发的“身故”首次纳入到理赔条款中并解锁了关于观察期的规定,是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一大创新,也是利国利民的一大壮举。投保人自该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感染新冠肺炎最终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在保额范围内向被保险人、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进行理赔。因此,作者认为高风险感染人群,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建议购买此类新型意外保险产品。

 

三、已投保商业医疗险的消费者不建议重复购买医疗保险产品

 

2020125日,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各地政府部门也陆续出台了相应政策,均明确通过“医保报销+财政补贴”的模式(即免费)由政府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因此,患者是否还需要特别购买覆盖“新冠肺炎”医疗类保险产品呢?

本文作者通过查阅了各大保险公司的官网发现,部分保险公司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在原有重大疾病种类的基础上,将新冠肺炎免费新增到保险责任范围内。部分保险公司,针对新的客户,在原有保险责任范围内新增新冠肺炎后同时增加了保费(此处解释下,就是以后如果选择续保的话,一直按照这个费率进行缴费)。因此,作者认为,已投保商业医疗险的消费者在原来的保险责任范围内还是具有对应的保险权益,由于目前国家实行免费治疗的政策,因此,作者认为老客户重复消费这些新推出的、覆盖“新冠肺炎”医疗类保险产品没有太大必要。

 

四、未投保商业医疗险的消费者建议尽早购买医疗保险产品

针对之前没有购买但有意向购买医疗险的消费者,作者建议可以选择升级之前的医疗险产品,毕竟还是有价格上细微的差异的。更重要的是,由于复工在即,感染新冠肺炎的可能性还是存在,如果不幸感染,患者即便治愈,未来有可能会成为各大保险公司拒保的对象,因此,作者建议有意向购买医疗险的群体可尽早购买相关商业医疗保险。

 

五、感想及建议

截止2020216日的数据,新冠确诊人数已超7万,死亡人数达到1700多人,死亡率接近2.5%,很多家庭遭受到了巨大的变故。在这个漫长的假期中,周边的亲友无不在感叹不知道意外和明天哪个先来,感叹“世事无常、及时行乐”、感叹“珍惜家庭、珍惜健康”。现在,我们面临全面复工复业,社会活动也会逐渐增多,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个人在关于是否需要做风险管理和危机管理的问题上或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作者还是建议,我们不妨将这段时间内的所思所想付诸于行动,提前做好风险管理,提升危机意识,充分应用保险工具,去锁定一个相对稳定、安全的未来。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周群洁 陈轶琛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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