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法律解析

发布时间:2019-02-18来源:发布者:浏览次数:1772打印本页

作者:关迎霞,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来源:《文丰律师》总第45期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颁布之后,至今已经历了六次修订,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正案。在这次修订中,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调整为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相对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在扣除项目中增加了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即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向全民征求意见,目前征求意见期已结束,下一步国家税务总局会整理征求意见,对该规章进行必要的调整,应该可以和新《个人所得税法》同时实施。

本杰明.富兰克林曾经有一句名言“人生有两件事不可避免,一是死亡,一是纳税”,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整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在社会上的影响力也比较大,这次将专项附加扣除引入法律之中,既是我国财税制度改革进步的体现,也是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理念制度化的体现。

一、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二章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前款所称学前教育包括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教育。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当今中国,子女教育费用在家庭支出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尤其是国家在放开二胎政策之后,子女消费成为一个家庭的重要负担,这部分费用在父母每月收入税前进行扣除应该是万众所向,但是从目前公布的征求稿中,我们应明确几个问题:

(一)不是孩子所有的生活和教育支出均可以扣除,目前我们只允许扣除子女年满3岁之后的教育费用,包括学前教育、小学、中学、大学、研究生、博士生阶段的教育。

(二)对教育费用扣除采取“一刀切”的处理方式,不分地区,不分实际发生额,统一按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具体是否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如何申报,法律尚无具体规定。

(三)子女教育费用的扣除方法由纳税人自由选择,即“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经父母约定,也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父母可根据各自每月收入多少确定。如果父母双方收入悬殊过大,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全部扣除,如果双方收入势均力敌,则可选择各自扣除一半。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只规定了两种扣除方法,不允许有诸如30%或70%等其他比例分别扣除,且一旦确定具体的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三章第七条规定“  纳税人接受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一)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仅包括两类:一类是成年纳税人自己接受的学历继续教育,如研究生、博士生教育;二是技能性继续教育,如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厨师考取高一级厨师的技能资格等。除此之外。其他类别的培训、继续教育均不在扣除范围之内。

(二)扣除方法为:

1.学历继续教育在学历教育期间按照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定额扣除。无论实际支出多少,均是按此标准定额扣除,具体纳税人是否真正地接受了继续教育,由教育部门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另外,个人接受同一学历教育事项,该项教育支出可以由其父母按照子女教育支出扣除,也可以由本人按照继续教育支出扣除,但不得同时扣除,具体如何更节税,需要进行一定地测算来选择。

2.技能性继续教育只有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年度,按照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且为一次性扣除,如果纳税人经过数年才通过了资格考试(如注册会计师),那么只允许在最后通过并取得证书的当年扣除,前期的支出只能属于沉默成本。

三、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第四章第九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当今中国,老百姓医疗费用高成为普遍现象,民间常说去一趟医院没100元都出不来,遇到大病就更麻烦,可能会使一个家庭倾家荡产。虽然国家在医疗保险待遇上一直在不断完善相应措施,但对于那些家有重病、大病的家庭,对于医保目录以外的治疗和药物还必须要自己承担。这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将自费部分纳入专项附加扣除,凡是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既然是据实扣除,必须提供相关票据,在纳税年度结束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凭票扣除。

四、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五章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在对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理解时,应重点关注:

(一)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仅适用第一套房,对于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扣除。这项规定符合我国高层提出的“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基本政策。

(二)此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法,仍然可以由夫妻双方进行约定,但只能由一方扣除,不能双方平均扣除,亦不能约定双方分别扣除比例,且一旦约定扣除方法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这些均需要夫妻双方结合自身具体情况经仔细测算后谨慎申报。

(三)实践中住房贷款还款方式分为等额本金和等额本息,这两种方式每月偿还的利息是不同的,需要纳税人仔细核算来选择。另外,纳税人还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在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统一汇算清缴时凭票抵扣。

五、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第六章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本人及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而在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发生的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承租的住房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二)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扣除标准为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三)承租的住房位于其他城市的,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扣除标准为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

(一)我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经济发展不平衡,房价和房租的区域差别较大,因此在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上不应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标准。这次征求意见稿里将我国不同区域划分为三类,即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未超过100万的城市。针对不同区域,在住房租金扣除标准上分别采取每月1200元、1000元和800元的标准。

(二)此项专项附加扣除与房贷利息专项扣除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夫妻双方在其主要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的,才可以涉及此项扣除,反之,不得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三)根据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是否相同,房租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方法也存在差别:如果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在其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住房的,可以分别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六、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意见稿》第七章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平均分摊、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或者赡养人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采取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方式的,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并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与约定分摊不一致的,以指定分摊为准。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此项扣除是典型的按家庭为纳税单位的雏形。虽然老人赡养费用在我国还存在较大的地域差别,每个家庭的老人赡养费用也千差万别,但征求稿还是采取了全国“一刀切”的做法,主要是从征管的便利性考虑。

综上所述,征求意见稿对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作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但其所共性的一点就是均需要税务征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我国正在推行的金税三期为此提供了可能,也是我国正在进行的财税制度改革的重要业绩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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